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时间:2024-07-15 16:50:49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在现在社会上,其实女性一直说是一个比较特殊而且弱势的群体,一般在工作的时候女性的权益都很容易被侵犯,那么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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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民事侵权行为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属于自诉案件的',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属于公诉案件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是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也是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根本宗旨,因而,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

一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可以向妇女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投诉,请求妇女组织给予帮助;

二是妇女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以前,虽然也有不少妇女到妇女联合会投诉,妇女联合会为此也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妇女联合会的干预不够有力。

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明确授权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但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因而妇女组织的要求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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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伤害妇女身体如何处罚

故意对妇女的身体实施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行为。妇女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加以侵犯。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伤害妇女身体行为的处罚如下:

1、故意伤害妇女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妇女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妇女发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妇女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伤害妇女身体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处理,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妇女人身权利的定义

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任意地剥夺其人身权利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第六章人身权利(第36条至第42条)进行了完善,加强了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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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3)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4)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5)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6)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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